通知公告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建筑业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为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质换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一)申请换证范围和时限
1.换证范围。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管理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建管〔2015〕2号)文件,我局受理在我市范围内工商注册取得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和水利、交通行业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等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在各区范围内工商注册取得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等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2.换证时限。我局从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以下简称“换证过渡期间”)。
各区开始资质受理的具体时间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二)申请换证的程序
企业通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提出换证申请,并向我局提交申请材料。
对于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证的,按照粤建许函〔2015〕710号文执行。
(三)申请换证和许可应注意的问题
1.企业应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申请换证资质类别及等级可按照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事项、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事项、报市住房和建设局事项、报各区建设主管部门事项分别一次性申报。
2.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新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或同类别降低等级申请资质换证,但对应申请的专业承包资质类别不能超过5个。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新标准》要求的,我局批准其资质换证并颁发新版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企业提出换证申请,因其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符合《新标准》要求,我局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的,企业应完善相关条件并在换证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再次提出换证申请;超过3个月后才再次提出换证申请的,该企业只能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不参与本次换证,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暂时不参与本次换证。
5.建筑业企业暂定资质类别不能申请换证。
二、关于换证过渡期间申请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
建筑业企业在换证过渡期间可以按如下要求申请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一)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企业应完成资质换证之后,方可凭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申请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
1.企业按照《新标准》完成某个资质类别及等级换证后,可以申请其资质类别的升级。
2.企业按照《新标准》申请资质增项,只能从最低等级资质开始,但可以同时申报多项专业承包资质,资质类别不受限制。
(二)首次申请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只能从《新标准》最低等级资质开始申请,但可同时申报多项专业承包资质,资质类别不受限制。
(三)重新核定
在换证过渡期间,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重新核定的,按如下情形办理:
1.重组、合并、分立的建筑业企业全部未换证,可以凭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照原标准申请重新核定资质,但仅核发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其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2.重组、合并、分立所涉及的相关建筑业企业已完成资质换证的,可以凭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照《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四)简单变更
建筑业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在本市区域内的)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通过简单变更程序变更。其中,未换领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可以按照原标准申请在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办理变更;已换领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按照《新标准》申请在新版建筑业企业证书办理变更。
(五)延续申请
1.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前的,企业可通过简易程序,按照原标准申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在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载明:本证书中本机关核准的资质有效期延至2016年12月31日。
2.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没有打印有效期或有效期限在2017年1月1日以后的,企业不需办理延续,但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本通知要求直接申请资质换证。
3.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中仅有暂定资质类别的不能再申请证书延续。 三、关于按《新标准》对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和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的认定问题
按照《新标准》要求,企业应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现场管理人员应是申报资质的企业本身人员。技术工人可以是申报资质的企业本身人员,也可以是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股权≥51%)的劳务企业人员。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各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和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颁证机构汇总形成名录,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对外公布。我市对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名录的,并可从其门户网站查询证书真实的颁证机构所颁发的人员证书予以认定,作为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的依据。
四、其他
1.根据《规定》第五、第六条、《新标准》和《实施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本市企业如常办理施工报建和参加项目招投标等业务。
2.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增加二维码标识,公众可通过二维码查询企业资质情况。
3.相关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可在我局门户网站办事服务查询。
4.企业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仍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5年5月15日
相关附件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doc
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doc
附件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pdf
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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